导报讯 (记者 陈捷)昨日,备受瞩目的e通卡押金案首度开庭。
在法庭上,易通卡公司回应说,押金利息归债权人所有,不能退还给消费者。而交了押金后,又要求退还押金,甚至要求支付利息,属于“霸王行径”。
另外,易通卡公司还指出:“原告恶意诉讼,企图侵害易通卡公司合法权益,制造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必将得到道义和良知的谴责!”
对此,消费者刘育能说:“我为消费者讨说法,怎么会受到良知的谴责?
不久前,导报推出《押金超亿元 利息哪去了》系列报道,介绍了一消费者状告易通卡公司一事。该消费者提出了“四问易通卡公司”,质疑亿元押金去向,并要求返还押金,公开押金和利息的相关信息。报道推出后,在市民当中引发热议,很多读者致电导报,声援消费者刘育能的诉求。这一场官司也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不少网友表示,希望e通卡“信息公开”。
昨天是思明区法院首度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激激烈争辩。
焦点1 e通卡信息 能否公开?
易通卡公司当庭答辩说:“目前没有任何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开e通卡的相关信息。而且,作为与原告平等的民事主体,易通卡公司也没有向原告公开e通卡相关信息的合同义务。”
消费者刘育能则反驳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易通卡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包括押金总额、押金利息及用途等。
焦点2 押金利息 归谁所有?
易通卡公司还在法庭上说,e通卡押金的利息不归消费者所有,因为,押金又称保证金,是债务人给债权人的担保,在合同存续期间的孳息都归债权人所有,押金退还时均无需付息。
刘育能则反驳说,消费者才是债权人。“我交了30元的押金,这押金是我的,利息当然也应归我所有、归所有持卡人所有。任何人、任何企业如果拿走押金的利息,都属于‘不当得利’。”
焦点3 要求退押金 是霸王行径?
易通卡公司又说:“原告一方面免费用着e通卡,另一方面,支付了押金又能要求退还押金,甚至要求支付利息,属于典型的出尔反尔、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霸王行径,严重违背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合同法原则和精神!试问,如此无理要求,易通卡公司怎能同意?”
刘育能则说:“我不否认e通卡带来的便利,但是,这和收30元押金并侵占利息的合法性,是两码事。我就是要消费,还要你合法经营,并不是说,我不认同你收押金,我就不坐公交车了。”
刘育能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易通卡公司不能收押金,应免费向用户发放卡和提供管理卡的服务,只有在因用户的原因没法“使用”(如丢失、损坏),要求补发卡时,才可收取工本费。
焦点4 状告易通卡公司将受良知谴责?
易通卡公司的答辩状上还说:“原告采取恶意诉讼的手段,沽名钓誉、哗众取宠,试图误导广大市民和消费者,企图侵害易通卡公司的合法权益,制造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将得到道义和良知的谴责!”
对此,消费者刘育能说,他追问的是消费者自己交的押金,怎么会“制造国有资产流失”?至于“良知的谴责”,他说:“我只是想为e通卡消费者讨个说法,怎么会受到良知的谴责?”
议见·立场
这是公益诉讼并非恶意诉讼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消费者刘育能提起的诉讼是公益诉讼,而非恶意诉讼。
本案显然是一个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官司。刘育能虽然以个人名义起诉,但诉讼的要求涉及到广大e通卡持卡人的利益。事关公众利益,他所做的是有意义的公益诉讼,而非恶意诉讼。
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公益诉讼模式引入消费权益保护领域。这说明,今后国家立法层面对公益诉讼会更加支持。通过司法的保障,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这是法治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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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市民质问易通卡成本明细及巨额押金利息去向
与此同时,他还向法官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被告易通卡公司返还30元e通卡押金,并还公众一个知情权。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厦门e通卡已累计发卡350多万张,每一张押金30元,总额达到1.05亿元,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3.50%计算,仅沉淀押金的年利息就高达367.5万元。
“请问这些利息在哪里?还有很多因卡遗失或者人离开厦门,无人认领的e通卡押金。这些沉淀的钱和利息流向哪里?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带着这些疑问,刘育能起诉要求易通卡公司公开收支信息。
为方便乘坐公交车、节省交通支出,刘育能于2008年10月交30元押金办理了e通卡,并一直使用至今。
但是,最近他从网上查询后发现,其实一张e通卡的成本通常只有2-4元,收取30元押金可以说是“暴利”。
“办理e通卡,才能享受公交折扣;没办e通卡,就没有折扣。”刘育能说,这是一种垄断,他作为消费者,被迫交30元押金办理了e通卡,而且,易通卡公司还单方规定 “不记名,不挂失”。
刘育能认为,易通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以其优势地位,致使原被告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民事行为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他除了起诉要求易通卡公司公开信息外,还要求退还30元押金。
据了解,此前已有消费者针对押金问题,将易通卡公司告上法庭。而易通卡公司当时答辩说,收取押金经过了厦门物价局的批准,而且,e通卡的《使用购买须知》,已经过公开宣传推广,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两问”易通卡公司
昨日,刘育能作为消费者,针对被告易通卡公司提出了两大问题。
一问:押金利息流向何方?
刘育能说,他希望易通卡公司能够公开以下问题:自2008年至2011年,每年所有e通卡的押金总额产生的利息数额、用途及所属;自2008年至2011年,每年所有e通卡卡内余额的平均流量、利息数额及用途。
刘育能指出,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要做到信息公开。
二问:一张卡成本多少钱?
“同样是收取押金,为什么北京收20元、济南收10元,而厦门却要收30元?这样的收费依据的是什么标准?”因此,刘育能要求易通卡公司公布30元e通卡的工本费和相关明细,还公众知情权。
“其实一张卡成本只要几元钱,收30元押金太高了!”刘育能说,被告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每年都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就算要收押金,押金也不能超过e通卡的工本费。
刘育能希望,易通卡公司能尽早答复这“两问”,不要让消费者失望。
律师说法
e通卡收押金要先听证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叶世荡律师:收取30元理应先经过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而按照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因此,e通卡在制定押金时应当先经听证程序。
至于收多少押金,目前福建省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e通卡是不得单独收取费用的,但为控制发行费用,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押金,应当按照不高于发行费用成本收取押金。发行费用以制作成本和发行成本之和为宜。
另外,易通卡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押金应当返还。
专家说法
涉及公众利益,依法应公开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易通卡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包括押金总额、押金利息及用途。该规定为市民申请公开公交IC卡成本明细及巨额押金利息去向等信息,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公交卡虽小,但承载着公共交通的服务功能,承载着政府及公交企业对于市民的公共服务意识。在公共服务产品中,垄断企业定价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应得到监督。如果相关部门形成利益链,在消费者身上谋求利益,就会影响政府的诚信。
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交等公用性服务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因此,易通卡公司应免费向用户发放IC卡和提供管理IC卡的服务,为控制发行费用,只有在因用户的原因没法“使用”(如丢失、损坏),要求补发时,才可向他们收取工本费。
另外,不能混淆了押金和成本的概念,让消费者交30元押金,无异于让消费者去承担易通卡公司的经营成本。(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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