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新准则下的商誉会计处理
您好!我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账上原有中方投入资产评估增值产生的一项无形资产:商誉,目前每年按双方约定的合资期限进行平均摊销。我司将于2009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在新准则中对于商誉的定义已变为“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商誉。”并且规定不能对商誉进行摊销,请问我司在新准则下对于原来的这项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仍然确定为商誉?如果不是,要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继续摊销?谢谢!
解答: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但是,根据你问题的表述:“我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帐上原有中方投入资产评估增值产生的一项无形资产:商誉”,你单位是属于被投资方,若是投资方以评估后的资产作价作为对你司的投资,则你司以评估价值入帐即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应确认为商誉。所以请将你司中方投入资产评估的事项请你司审计机构进一步核实,确认帐务处理。
2、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的除商誉以外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对于原合并中确认的商誉,其账面价值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关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成本,未来期间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不再分期摊销。商誉账面价值需要调整的情况是指:原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需要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调整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该调整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相应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在首次执行日,企业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方耀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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