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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财政局网会计之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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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财政局网会计之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如何交纳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二、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如何交纳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不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共同任务出差,其中一家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均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省直在榕单位工作人员到福州市五区以外的所辖市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省直在榕单位工作人员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40元;当天无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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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dong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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