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厦门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一)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为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给予行政处罚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通报;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罚款:对违法人处以5000元到5万元罚款 ;行政处分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5.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并处以所得1倍到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到50万罚款
6.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上市证券有违法:发行人处以30万到60万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到30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保险公司:不提供资料以供监督的处1万到10万罚款,有虚假资料的处10万到50万罚款
8.纳税人违反相关纳税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改造,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到1万罚款偷税数额不满1万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偷税数额50%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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