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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财政网:2014年厦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检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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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财政网:2014年厦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检查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税收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特定的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有: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榴扣缴;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发生在基层税务所(站)的税务争议,由派出该机构的县级税务机关管辖。

  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诉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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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lan 20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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