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财政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财政票据稽查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45号)、《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厦财综〔201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下半年财政票据换版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市属各用票单位2013年度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稽查。现将稽查工作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对象:市属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二、稽查方式: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组织稽查相结合。
三、稽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建立收费台账,是否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
(三)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开具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对存根联加以妥善保管。
(七)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等行为。
(八)是否存在灭失财政票据现象,票据灭失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稽查时间
(一)单位自查阶段:2014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各单位必须于9月20日之前将2013年度财政票据自查报告(含自查表格)分别以网上报送和纸质报送至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已经安装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的单位,可直接在“非税系统”财政票据稽查模块填写、上报。
尚未安装使用“非税系统”的单位可从厦门市财政局网站www.xmcz.gov.cn或厦门非税网站www.fssr.xmcz.gov.cn下载自查表格的电子文档,并携带磁介(如U盘等)到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进行报送。
(二)组织稽查阶段: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30日。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稽查工作要求
(一)各用票单位应高度重视,按时完成自查工作。此次稽查为市属所有用票单位,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各用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自查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自查工作。
(二)各用票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做好财政票据清理工作,并按时按规定上报自查报告。
(三)各用表单位须做好接受财政组织稽查的准备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上述文件可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查阅。
(二)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8楼),联系电话:539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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