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盈的存货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们企业三季度盘点存货,发生存货盘盈3万元,盘盈存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该企业三季度盘点存货,发生的存货盘盈3万元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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