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的时间(30日)和地点(先工商后税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l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开业登记的内容
4.开业登记的程序---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1)税务登记的申请 填写《税务登记表》
(2)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3)税务登记表的各类、适用对象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和审核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临时: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
只登记不发证(社会团体)
(二)变更登记
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内容的一种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否则先注销再设立)、
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同开立,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