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厦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二章知识点: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总分类科目原则上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2.相关性原则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4.其他原则
(1)完整性
(2)稳定性
(3)准确性
(二)单位的总账必须按照统一的的科目名称来设置(小企业会计制度)
单位在执行新制度时,如没有特殊情况,共设置的总账、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都应与新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中的一级会计科目、二级会计科目和三级会计科目分别对应。这里特殊情况主要有两种:
1.特殊新事项。
2.业务量需要。
(三)常用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一共是六大类;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按企业会计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进行的分类。五大类。
(1)现金。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3)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相应下设6个二级明细科目。
(4)短期投资。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相应下设4个二级明细科目等。
(5)应收账款。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小企业,预收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6)坏账准备。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7)库存商品。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等。小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在制造和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本企业的产品,在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丁的商品及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8)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小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9)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10)累计折旧。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1)固定资产清理。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12)应付账款。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13)应付工资。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14)应付福利费。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15)应交税金。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下设12个二级明细科目,其中在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下可设置“进项税额”等9个三级明细专栏。
(16)其他应交款。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等。
(17)预提费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18)实收资本。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19)资本公积。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下设4个二级明细科目。
(20)盈余公积。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下设3个二级明细科目。
(21)本年利润。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22)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23)其他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比照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办理。
(24)主营业务成本。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2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6)其他业务支出。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7)营业费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并人本科目。
(28)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小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T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人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商品流通企业可不设置本科目,而将发生的管理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29)财务费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贷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30)营业外支出。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31)所得税。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发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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