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会计培训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知识点: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狭义:无现金)
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形式要件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顶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